偷偷给欠款本金“加码”63万余元,现因虚假陈述被罚20万!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2-05-13 11:38) 点击:155 |
杭州的B公司帮助A公司偿还借款后,起诉到西湖法院追偿。在案件审理中,承办法官发现证据中存在诸多不对劲,法官抽丝剥茧后查证,B公司起诉时偷偷将450万代偿款“加码”到513万余元,且在面对法官追问时仍厚着脸皮撒谎。 现西湖法院对B公司的严重不诚信诉讼行为,做出罚款20万的处罚决定。这也是截至目前西湖法院在打击虚假诉讼行动中,开出的罚款金额最高的“罚单”。 开局:法官发现诸多疑点 原告坚称代偿513万余元 之前A公司借了笔钱,2016年时A公司和出借人签了协议,确认还欠借款本金430万元,利息83万余元,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还钱,就由B公司代偿。2016年当年,B公司代A公司还了钱。 2021年4月,B公司提起追偿诉讼。B公司说,自己当年帮忙还了借款加利息共计513万余元,A公司一直分文未还。现要求A公司归还513万余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、逾期还款滞纳金等。 案件办理中,承办法官发现一个疑点:根据B公司提交的证据,B公司仅银行转账代偿450万元,但主张的代偿金额为513万余元,这其中的63万余元差额是如何支付的,并没有说。 法官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分析认为,这63万余元差额事有蹊跷。果然,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时,A公司对B公司的代偿款金额提出异议,说当年B公司实际代偿款就只有450万。 加上法官还调查得知,出借人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父子关系,因此对本案实际还款情况更加提高了警惕。法官在庭审中反复问B公司:“你们向出借人代偿的金额到底是多少?代偿方式是什么?” 对此,B公司一直坚称,实际代偿金额为513万余元,并言之凿凿地说其余63万余元是现金交付。还说因时间久远,现金交付的具体时间情节记不清了。 反转后结局:被告找出反驳证据 法院处罚原告虚假诉讼的行为 虽然B 公司仅提供了450万代偿的转账证明,但另有证据显示,A公司曾在一份书面材料中承认B公司的代偿款是513万余元。为查明事实,承办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。 案件第二次开庭时,A公司提交了有力的反驳证据。 原来,当年A公司为了解决剩余的63万余元还款,他们找到了出借人商量,最终与出借人达成63万余元的还款协议。协议中明确,A公司转账还款20万元,剩余43万余元以A公司的停车位抵偿。 在这个证据面前,B公司终于承认,其仅代为偿还450万元。至此,B公司自以为完美的谎言被揭穿。 2022年4月,法院对该追偿权纠纷做出一审判决。同时,法院对B公司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,做出处罚决定: 法院认为,B公司对其实际代A公司归还借款的款项数额作出虚假陈述,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。且其一旦得逞,获利本息将近百万元。法院依法对B公司罚款20万元,限于2022年4月30日前交纳。 法官说法 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当是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基本底线。虚假诉讼行为不仅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,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无视,法院对此决不姑息放纵。 法条链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 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 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 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 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 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。对单位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。 拘留的期限,为十五日以下。 被拘留的人,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。在拘留期间,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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